关于制定直播带货税收管理制度的建议
高平市政协信息员、科兴新庄煤业有限公司宣教科副科长、民进高平市支部会员贾粉平反映:当前,新冠肺炎疫情让“直播带货”迅速走红,不少网络红人、地方干部及农民朋通过云端直播销售受疫情影响滞销的农产品,为不少企业及行业提供了复工复产新思路。带货数据背后,是一个个营销事件的成功,也是各个供应链、产业链等资源整合调动能力的体现。
但现有的税收管理体制没有针对直播带货运营的专门制度,直播平台的行为性质认定、带货主播的身份界定和商家与主播的合作模式都是多重的,主播该如何缴税?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、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如何界定?不同的商业经营模式,不同的身份,其所需要承担的税务责任与风险不同。
为此建议:
尽快制定直播带货税收管理制度。主播收入一般大致包含用户打赏分成、底薪、衍生副业所得及平台额外奖励。
1.对于不同类型的直播平台,平台提留、粉丝打赏分帐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。
2.对于平台额外奖励,属于偶然所得(税率为20%),由直播平台代扣代缴主播个人所得税。
3.对于其他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扣缴,由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决定。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为劳动关系的,主播所获得的底薪、用户打赏分成应当被认定为工资、薪金所得,适用3%-45%超额累进税率,由直播平台为主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;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为劳务关系的,主播所获得的底薪、打赏分成应当由直播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,后办理年度汇算清缴;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为合作关系的,主播所获收入由主播以该市场主体名义自行申报纳税;如直播平台仅作为第三方技术服务平台,为入驻的商家和主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及交易撮合服务,则此时直播平台作为代收代付方,并非个人所得税。
4.粉丝打赏的收入,一种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,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,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;另一种是征收个人所得税,理由是认为粉丝打赏给带货IP博主个人的网络红包,是因带货IP博主带货销售而取得的收入,应并入个人收入缴纳各项税收。
5.对于商家支付给主播的收入,根据收入性质是推广服务费还是销售佣金,决定企业所得税的扣缴。
(省政协二季度报全国政协稿件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