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认真贯彻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和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,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落实,结合单位实际,制定本制度:
一、机关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,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。
二、机关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,国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三、机关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;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(以单位考勤为参考依据),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;如已享受年休假,又出现以上请事假、病假的情形,不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。
四、每年年初,机关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,并结合个人意愿,制定本人年休假计划,单位根据整体工作的具体情况,并考虑本人意愿,统筹安排年休假。机关人员应在休假的前一个星期,填好机关年休假审批表,搞好个人和委室相关工作等事宜的交接。
五、年休假原则上集中安排,一般不分段安排和跨年度安排,同委室人员不能同时休假。对机关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,机关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,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。
年 休 假 审 批 表
休假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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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 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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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加工作 时 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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累计工作 年 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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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规定 可享受 休假天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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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请假 天 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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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 次 休 假 情 况 |
已休假情况: 天( 年 月 日—— 年 月 日) ( 年 月 日—— 年 月 日) ( 年 月 日—— 年 月 日) | |||||
本 次 休 假 情 况 |
休假事由: 休假情况: 天 ( 年 月 日—— 年 月 日) | |||||
销 假 |
时间: |
签 字: | ||||
科 室 审 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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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管领导审 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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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领导审 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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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;科员休假经主任同意后,由秘书长审批;秘书长、主任休假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,由主席审批;副主席休假由主席审批;同室人员不能同时休假。 |